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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违规处理船舶污染物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7-08-15
(转自: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船舶是全球贸易运输的主要载体,船舶在生产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中的绝大多数是被认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随着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人类也越发意识到保护海洋环境使其不受损害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国际公约的制定,还是各沿海国、港口国的立法,都规定船舶所产生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不准直接排放入海,应该在适合的港口送交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岸上有能力的接收单位处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作业单位的这种接收和处理能力少应达到国家环保和海事部门对行业认可的标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船舶有关的上述污染物等的接收活动都被认定为违法活动。此,我们引入协会技术部前期协助处理了一起船舶在我国港口违规处理污染物被处罚的案例,来充分诠释船舶如何在我国港口进行船舶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进而提醒会员船舶在送岸处理船舶污染物时应按照相关要求,谨慎处理。
 
1.案件背景
一艘外籍油轮在我国某港口靠泊期间将船上产生的垃圾和污油水违规处理给一个没有资质和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该接收单位出具给船长的所谓的“垃圾和污油水接收证明”在随后的PSC检查中也被查出是的。在港口海事主管机构的要求下,船舶被禁止离港,后被移锚地接受调查。根据涉事船舶船长的陈述,此次在港口对船舶产生的垃圾和油污水的排放和接收完全是在租家代理的安排下进行,船长对于接收单位的资质和能力问题毫不知情,一切是基于对当地代理的信任。由于事发在夜间,船员也没有看清楚对方接收船的船名,对当时登轮提供证书人员的身份信息只是在船舶的访客登记簿中(Visitor Log)有草写的名字记录,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鉴于事件涉及伪造国家机关法定文件,海事公安随后介入调查,在对代理的讯问中,其辩称自己也不太清楚接收单位的资质和能力问题,只是在登轮为船舶办理手续期间遇见这个自称有资质有能力可以接收船舶污染物的不法人员, 而涉案的接收人员及其单位在闻讯海事及公安部门介入后早已逃之夭夭。终海事主管机关认定,涉事外轮船长违规处理船舶污染物的事实存在,鉴于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无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轮处以三千元的从轻处罚。
 
2.我国对于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的规定
经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很清晰此案件的结点在于参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第三方接收单位的接收能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都对此有明文规定,更为具体的技术细节则被列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第三章,其中涉及到船舶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条款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本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十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3.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是交通运
输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而制定, 其条规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该管辖海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适用的船舶是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
 
规则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其相应接收能力的认定要少满足国家环保部门和海事部门的行业标准认可,包括他们的技术、设备、管理、防污染能力、具体方案、安全评估等方面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船舶在委托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前,船舶经营人要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此环节需要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对委托的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资质和能力审核;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将具体作业具体信息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留存报备信息,但不予签发作业许可,海事监管的具体实施是在作业期间随机现场抽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将不再有海事主管机关的公章,只有其接收单位的签字盖章,船长应仔细审核单证上所列内容再签字确认,此接收单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少2年。
 
4.专业建议
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机关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宗旨和理念,鼓励更多有能力的优质服务团队参与到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等的接收处理服务中。海事主管部门进行放管结合从而船舶在港口排放处理船舶污染物的安全清洁。结合前述案例,船舶之所以在港口处理船舶污染物时产生违规行为,究其根由在于船长没有选取由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单位,籍此协会技术部就如何在我国港口选取“有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遵守处理程序给出以下建议,供会员参考。
 
资质审查
我国是《MARPOL公约》的缔约国,根据《MARPOL公约》对缔约国政府确保提供港口接收设施的要求,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将我国主要港口被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能力接收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等单位的信息已经报给国际海事组织(IMO),并上传到IMO网站数据库,在GISIS(Global Integrated Shipping Information System)信息中可以查询到我国及其他沿海国的港口接收设施,目前我国有65个港口信息列入其中,基本覆盖我国从南到北主要港口,其中明确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的详细信息,这些公开信息为船舶经营者委托有能力的接收单位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 考虑到这些数据提供的信息局限性的存在,所以建议在GISIS数据库中选取相关作业单位的同时,还要经当地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核对。
 
我国各个港口海事主管机关对于辖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信息掌握是很充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条规定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海事主管部门应该对其辖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虽然落实到具体实践中,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防部门出于商业考虑,不会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每月备案情况对外公开,但是其接受船舶经营者或者其代理的咨询,以确定船舶所委托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是经主管机构认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单位。
 
我们同时建议船舶经营者或管理者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处理进行监管,对船长和港口代理在单方面联系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时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实践中在处理船舶油污水以及垫舱和绑扎及船舶废弃的属具等物品的时候,往往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经济利益, 甚会涉及到“口袋油问题”,不法分子会声称自己是有资质有接收能力的单位,甚以经济利益诱惑船长和船员进行船舶污染物的非法接收。 如果船舶在到港前明确有污染物或者废弃物等需要送岸处理,船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全程以邮件形式进行监督,以将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为优先处理原则,如果港口没有接收设施,应协助船长联系当地代理或者当地港口主管机关,选择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单位,谨防违规处理。
 
过程控制
在进行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收发生船岸或者船船界面活动,船舶应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ISM规则和公司的具体管理体系的要求,安排好值班人员和作业人员,做好防污染工作,同时搜集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以备后期检查。
 
无独有偶,协会技术人员也曾经历并协助处理过在长江、珠江和闽江沿岸港口类似违规
事件,相应船舶和责任人都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重罚,并使船东名誉受损。由此可见,不法分子选取江河沿岸港口从事非法接收行为由来已久,相对于那些封闭港口,江河沿岸港口航道复杂、船舶密集、来往频繁,不法分子往往驾驶没有AIS识别的船舶靠在大船外舷进行违法作业,尽管海事管理机构有雷达、AIS、港口摄像头等多重监控,但是由于这类航区船舶密度太大,可谓防不胜防,所以特别提醒会员船舶在挂靠这类港口及其它任何港口时,一定要委托正规的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单位来处理船舶污染物,船长和船员不要私自接触那些主动上船介绍服务的生意人,远离一切诱惑,拒绝一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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